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星期六或星期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不安排补休、不支付200%的工资报酬。这一情形,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作了明确答复。上述案例与这一情形相符。另外,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只要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表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也无须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延长工时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