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院后打车的费用由谁来付
[律师回复] 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先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再报经办机构同意。
对应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没有满足前述转诊至统筹地区外的法定情形,也未完成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的全部程序,相关交通费用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普通出院产生的打车费用,未经过前述法定程序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未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司法实践中,该类费用不会被认定为合理的工伤康复开支,无法向社保部门提交报销申请。
用人单位无法定的强制承担该类费用的义务。
用人单位自愿为员工报销该部分费用,属于企业自主管理和福利设置范畴,法律不做强制性干预。
双方因该类费用产生争议,可先行协商处置。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提交劳动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