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单位工作多年了,现劳务工单位与我们终业合同了由另一个用工单位来签订劳务合同!我们可按劳动法向以前的用工单位要求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下能否向以前的用工单位要求补偿金,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务工单位提出终止并要求与新单位签约
如果是原来的劳务用工单位主动提出终止与你们的合同,并且安排你们与另一个用工单位签订新的劳务合同,而劳动者本身并没有主动提出离职,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视为原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原合同到期不续签且转新单位
若原劳务合同到期,原用工单位不再与你们续签合同,而是安排你们与新的用工单位签订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能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主动提出
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要终止与原用工单位的合同,然后去与新的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向原用工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主动放弃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符合约定或法定无需补偿的情形
如果原劳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进行业务调整)终止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原用工单位可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原用工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