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海南孕妇被裁员除了2倍经济补偿外,还有其它孕期、产假之类的补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以下款项作为赔偿:(一)产假工资和哺乳期工资损失;
(二)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津贴不得与产假工资重复享受,只能择一主张,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其他赔偿,例如加班工资、防暑降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