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停产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予以适当
赔偿。”根据该限定,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实践中,各地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量准则有所分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被
拆迁房屋总价值的肯定比例计量。例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乔迁补贴费、临时安置补贴费、停产停业赔偿费准则》限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在
产权调换的要求下,按照非住宅房拆迁货币赔偿单价的4.5%v按月计量停产停业损失。《
南京市
征地房屋
拆迁赔偿安置办法》限定,对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爱人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厂子、战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停业的,隶属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拖单位应当予以不超出拆迁赔偿款8%的赔偿;隶属非营业用房的,应当予以不超出货币
赔偿金额5%的赔偿。二是按
房屋面积计量。《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贴费有关限定》第三十三条限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停产、停业
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予以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贴费。三是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量。《
海南省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限定,生产公司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2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赔偿。赔偿时限最长不得超出十八个月。利润的计量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商业用房拆迁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予以赔偿;赔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出停业前三个月平均营业额的8%。《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乔迁补贴费、临时安置补贴费准则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停产停业的赔偿准则》限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停产停业的赔偿准则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停产停业从而惹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准则予以赔偿,赔偿时限为半年。四是商量确定,或者评估计量。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乔迁补贴,、临时安置补贴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赔偿限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包括依法将原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由拆迁
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赔偿。《征收据例》也将因
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纳入了
房屋征收的赔偿范围,并且明确了计量停产停业损失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根据《征收据例》第二十三条的限定,对因征收房屋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时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和细化“被征收前的收益”和“停产停业时限”两个方面的因素。被征收前的“收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收益,不包括社会收益、主观收益在内。此种收益测算,能够根据前文所述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收益法”,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分别生产经营用途测算其收益;也能够参考之前各地方关于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的测算方法。至于停产停业时限,应视从乔迁至再次生产营业的间歇时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置。计量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赔偿。如果被征收
房屋出租给他人,
房屋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则停产停业损失事实上上是房屋承租人的损失。根据《征收据例》的限定,停产停业损失赔偿予以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条例限定,房屋被征收人是指
房屋所有权人。由此来看,该限定似有不妥之处,怎样解决尚需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或者司法上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