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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建房必须拆除吗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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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是的,耕地建房必须拆除的,属于违章建筑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耕地建房必须拆除吗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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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建房必须拆除吗
是的,耕地建房必须拆除的,属于违章建筑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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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建房必须拆除吗?
耕地建房不是必须要拆除的,占用耕地进行房屋的建设的话,是需要向上级的政府来提出申请的,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建设。根据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地规定,如果因为需要建造住宅使用土地的应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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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子面积缩水业主维权测绘如何申请重新测量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问题的妥善解决办法如下:
首先,假设面积误差值在3%的范围内且包含这个边界数字,那么我们应该依据合同条款公平公正地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实际面积对应的价格;
反之,如果面积误差超过了3%,那么买方可以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卖方索回已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以及额外的利息损失。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考虑继续执行原有的合同,但具体的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测量出的各部分面积进行精确计算。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2024年郑州拆迁规划有什么新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次对于城中村及其他城市老旧区域进行了规模较小的、时间有限制的整体性改造工程之后,住房租赁市场的供需关系逐渐趋于失衡,这进一步加剧了新市民及低收入阶层人群的租房困境。
这一现象标志着旧城区改造工作已经正式告别过去那种大规模、长周期的拆除重建模式,逐步迈入更为精细化的城市更新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被首次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已经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相关的政策措施也正处于密集出台的时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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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建厂房必须拆除吗
耕地建房必须拆除的,属于违章建筑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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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详细操作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应当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以及建筑工程管理部们咨询并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要关注是否满足各类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要求。
经确认该宅基地具备建设条件之后,应依据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并编制相应的报告文件。
其次,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需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递交用地申请,待其审核通过后,将颁发给用地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此过程中,用地单位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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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耕地建房必须拆除吗?
对于耕地建房,并不一定要拆除,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村民需要在耕地上建房的,是需要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的,如果获得了批准那么就不需要拆除处理,如果未获得批准,就是需要拆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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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私自拆除承重墙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拆毁承重墙体的行为,应归属至地方城建主管部门进行管辖。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得到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同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所出具的设计方案之前,均不得对承重结构实施任意拆除、变动乃至破坏等行为。
违反此规定,进行擅自变更或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的行为者,将被相关部门勒令限期整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款责任。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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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耕地建厂房必须强拆吗?
必须要强拆的;只要在耕地上建厂房没有获得批准的,那么都是属于违建,对于拆迁方都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拆迁的,但在强拆时也需要有拆迁决定文件,只有合理、合法才能实施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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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五河新房质量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只有在具备了一系列必要的交付条件之后,才能依法进行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
开发商无权擅自强制交房,否则需向购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主要涉及到如下三大重要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检查该商品房是否已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交付标准得到全面验收。
重点关注的内容为房屋本身的工程质量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各种设施设备的品质是否合乎合同所载明的范围。
在进行房屋验收过程中,买方应邀请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人员共同前往现场参与交还钥匙仪式,同时对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查与详细记录;
其次,我们应当对开发商是否已经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等事项予以核实确认;
最后,在商定交房事宜时,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关于劳动法新规,您想了解什么方面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新的劳动法规则,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审批手续。
此项调整的关键在于将原有的“依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到了“遵守中国国家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将更加严格和明确。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修订后的文本中扩大了监管范围,将原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无疑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关系及与其紧密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全面覆盖。
此外,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涵盖了目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多个重要领域的内容,为企业提供了更为详尽且具有针对性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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