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劳动合同文本
复印件或其他建立
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
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
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
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
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