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由两份,单位和受伤者双方各执一份,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索取。如果单位拒绝,员工可以向
劳动部门投诉或者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
从业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
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3)属于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
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
伤残军人证及本市
工伤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
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