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分别转让的,
合同无效。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
所以
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
使用权。如果在买
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二、
出卖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导致
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
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为有效。
七、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实践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可能并不单纯,可能处于逃避
债务、侵占财产等不法目的,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谋取不法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若此种情形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是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损害我国
司法公正。因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
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