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产权房只具备普通
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
购房者的
购房合同在法律看,属于
无效合同。
2、如果遇到国家
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实际只拥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所以其
拆迁补偿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
3、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对商品房的统一管理范围内,这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无法有效维护权利。
4、开发资金和建筑质量一般是需要银行和政府进行监管的,而乡产权房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几乎没有得力的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
5、房地产市场整顿风险。因为乡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而
农村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
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许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由村集体享有
土地所有权,村民享有使用权、
继承权,但是不能转卖。以新农村名义建设的住宅除了村民自住的部分,流向城市居民的部分还没有明确的处置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