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
出卖人欺诈该的处理
1、房屋出卖人欺诈的情形: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根据《
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为
无效合同。
(2)转让
抵押物应当经过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
抵押权。
(3)一房数卖,数份
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卖人选择如何
履行合同,最终结果只能由某一买受人取得
房屋产权,而其他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事宜。
(4)出卖人做为
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
产权调换,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如果出卖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合同目的将落空。出卖人隐瞒真相使买受人陷入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法院宣告
合同无效,请求
解除合同或者请求
撤销合同。
二、如何处理房屋出卖人欺诈
纠纷1、出卖人构成欺诈的条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
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
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出卖人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
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2、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第一部分中的欺诈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出卖人不仅需要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而且还要
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