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共有人同意与他人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出
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或者向处分人请求
损害赔偿。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未经共有人同意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