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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20年后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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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车位20年使用权到期后的解决:车位20年使用权以后,如果该车位是属于产权车位,即使用期限有七十年的,到期之后会自动续期;如果属于使用权车位,20年到期后,当事人仍可以与业主协商进行续租。
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对于列入公摊的的车位。国家规定租赁的最长期限是20年,但是为了达到出售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在租用协议上都写明了,租20年送50年 或
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拥有所购房产同等使用年限.这种车位20年后依然可以使用,也就是和住房拥有相同的使用时间。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车位使用权20年后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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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20年使用权归谁?
开荒地20年使用权归开荒者,但对于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开荒者个人不能享受所有权,但可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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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
要明确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都是不一样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也不同。比如国有土地,只要权属明确,使用多久都归原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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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20年所有权归谁所有?
土地使用20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是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在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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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5年单位能开除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有权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解聘员工,前提条件是员工存在违规行为。
然而,若劳动者在同一公司或机构连续服务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五年以内的时间,则雇主无权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如雇主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又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必须尊重其意愿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反之,若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约,雇主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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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行贿罪律师费用谁来支付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而言,律师服务的相关费用需由委托人自行支付负担。
在我们的法制社会中,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积极配合下,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解决被追诉方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司法活动。
而刑事诉讼则是由审判机构(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以及侦查机构(主要为公安机关,也涵盖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内)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依据法定程序来解决被追诉者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则是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需求,与刑事诉讼的宗旨和任务紧密相联,是指引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价值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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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20年后的归属是谁?
土地使用20年后的归属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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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应追究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过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若有公司、企业或其它法人实体中的下属职员,身处职务之便而将本单位资金未经授权私自挪用,其行为既包括挪为个人消费使用或者借贷予私人之用等情况,也涉及将挪用金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在此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返还的事件,甚或是在挪用时虽未超过三个月,然而却在这期间将挪用金额累积到了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均应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次,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更为严重者,即他们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虽然挪用金额较小,但是在案发后未能及时全额归还的,则应依法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是指挪用金额高达一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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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车位究竟归谁?
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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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出险了我全责对方是出租车谁担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中,若认定肇事者负有完全责任,则受害者有权主张肇事者赔偿其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向侵权行为人索要修缮车辆所需费用、车辆内部所承载货物或物件的损失、车辆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
对于运营性质的车辆,受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在停运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而对于非运营性质的车辆,则需赔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合理交通费用。
如果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全责方必须承担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与治疗和康复有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
如果事故导致受害者伤残,全责方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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