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一方在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3.家庭年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核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材料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三)公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媒体或其居住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承租对象,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
(五)购买(承租):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发放之日起60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买(承租)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承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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