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就算设立了
居住权,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居住权在期限内的,不应当影响居住权
人的权利,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房屋设有居住权的事实。
买受人享有的
房屋所有权无法对抗原本已有的登记生效的居住权,当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被买卖时,居住权人对该房屋仍享有居住权益,而不能主张居住权已经消灭,把居住权人“轰出”房屋。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
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
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