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
2、
拆迁补偿是在
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
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拆迁补偿根据
土地性质可以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和结合型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
补偿金额。产权置换也被称作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法律依据内容】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
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
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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