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在
房产赠与后感到懊悔,请注意,在此类情况下,只要赠与房屋的权利尚未发生转移,
赠与人便有权撤销其赠与行为。
若赠与房屋的
产权已被转移,那么赠与人将无权再次撤销这项赠与。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经公正过的房产
赠与合同或是依据法律规定不
可撤销的含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赠与合同,赠与人则无法撤销该项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赠与人未实际交付赠与财产,但受赠人仍有权利要求赠与人实际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赠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这一决定:
(1)严重损害赠与人本人或其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于赠与人负有
扶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3)未能按照与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去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
撤销权应从得知或应当得知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
至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如何向受赠人索回赠与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