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金协议。
我们通常把这种形式的协议称之为
定金合同。
在此类型的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会在签署
主合同之前拟定一份附加条款,其中规定一方需向另一方预付一笔笔数量的资金,以便在后续履行
债务过程中,原先收取定金的一方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奉还这部分资金或是将其作为部分价格额来偿清。
(二)
保管合同。
除了前面提到的定金合同之外,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合同形式是保管合同,也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
托管合同或寄存合同。
它的基本含义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共识,规定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由其进行保管的合约关系。
具体来讲,物品的实际持有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委托人,而他负责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作保管物,或者是寄托物;
而对存放物品的那一方,我们尊称其为存上方,或者叫他们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合同。
这种由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被划分为
实践合同的一类。
这意味着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协议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
合同关系,立体层面的交付行动同样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在
贷款人提供借款的那一刻起,这份合同才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