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首先要明确的是,在第一顺位
继承人之中进行财产分配时,通常情况下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分配,但也允许根据实际需要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不等额的分配方案。
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具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言,例如尚未成年的子女,或是因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如果他们能够对被继承人生前提供主要的生活照顾,或者曾经长期与其共
同居住生活过的话,那么,这样的继承人便很可能会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
然而,若存在明知自己具有法定
赡养责任并具备相应
抚养条件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面对
遗产分配问题之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通常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禁止参与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