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业主大会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其使用方式的决策权。负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若希望充分发挥此类公共区域的功能和价值,需首先征求业主大会的批准,进行适当的经营活动。同时,应遵循相关程序并尊重全体业主的知情权,确保财务收支情况得到定期公开披露。《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