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交辞呈的员工,其离职流程尚未完成审核批准之际,其递交之报告是可被撤回的。然而在此过程中,员工无权单方面取消
辞职报告或者
辞职申请,只能依赖于公司的最终决定。若是在申请提交之后产生了后悔情绪,倘若公司同意撤销该申请,那么据此进行处理即可;若公司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员工只能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时间框架完成相关的
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