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
合同解除需遵循以下特定流程进行:首先,
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至对方当事人时立即生效;其次,若通知中明确告知当
债务人在约定期间内仍未如约履行
债务时,则相应的合同将会被自动解除,而若在此期间内未能完成债务履行义务,则合同将自通知中所注明的期满之日起视为已经解除;再者,当事人亦可通过直接向法律
诉讼或者提交仲裁申请的途径,依法主张并实现对合同的解除。若经由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此类主张的合法性后,合同即会于
起诉书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递交至相对人之际正式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