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所谓的“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通过以其他类型的给付替代其原本所负担的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使得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的目的。
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原定的债权债务标的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不得擅自以其他标的物进行替代;
然而,这并非绝对的规则。
在经过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同意的前提下,债务人同样有权选择采用代物清偿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而这种代物清偿的行为依然会产生使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