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之后的父亲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在这一特殊情境之下,继子女与继母并未建立起实质性的
抚养关系,这也就意味着继子女并无
赡养继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既定条件,我们方能确信继父母子女之间确切存在着抚养关系:
首先,当生父
再婚时,相应的继子女必须是处于未成年阶段;
其次,继父母需要承担继子女在整个成长过程中的所有或者部分生活开支;
最后,抚养行为必须是长期且连续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