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实效主要体现在对
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对
合同效力的终止两方面。
当合同正式缔结之后,其所依赖的基本条件遭遇了双方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均未曾预见到的、并不符合商业风险特征的重大变动时;
倘若继续执行该合同将使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不利影响,则受其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利主张与其对方共同重新磋商。
若双方经过积极友好的努力仍不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看法,他们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通过改变或
终止合同条款来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
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