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公告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当公告发布之时即为之生效。
公告的发布形式可以是在相关的机构,比如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亦或是在报纸等媒体上予以发表。
值得我们强调的是,当使用公告的形式进行意思表示时,只要表意人所发之公告被社会公众所知悉,即可视为其意思表示已经送达至受领人处,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表意人可以随意地采用公告的形式来表达其意思表示,只有在表意人由于非自身过错无法得知受领人的下落或具体住址时,才能启用公告的形式来表达意思表示。
否则,这样做对于受领人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公正的。
同样地,如果表意人已经得知了受领人的确切行踪,那么他不得再连续采用公告的形式表达意思表示,除非受领人对此表示同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