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相应标准向员工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薪酬的额外薪酬福利:
(1)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对员工进行了延长,这时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支付相当于薪酬总额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2)在工作日安排员工
加班,若未能给予相应的补休,则需付双倍薪酬,即达到原薪酬的百分之两百之多;
(3)对于
法定节假日的员工加班工作,用人单位则需支付三倍的薪酬,即占原有薪酬的百分之三百以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