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母亲哺乳时期对其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六条所明确指出的。
在此
法规之中,对于妊娠期妇女不能适应原先所承担的劳动强度的情况,雇主应该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具体医学诊断证明为基础,合理减轻她们的工作量或为其安排其他更加适宜的工作内容。
此外,对于怀孕满七个月的女职工,雇方绝对禁止拖延其正常工作时间或是安排夜晚的工作任务,并必须保证她们在实际工作时间内有相应的休息间隔。
其次,岗位的变动被视为修改
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行为,雇佣双方必须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才能够确定最终的调整方案。
如果没有得到员工本人的同意,雇方无法通过单方面的决定更改岗位,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的。
同样地,在女性休
产假的期间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也需要取得员工本人的同意,并且如果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女工在妊娠期间不适宜继续从事原有岗位时,才能进行相应的调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