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着具有如救助灾难、扶贫济困以及援助残疾人等种种旨在改善公共福利待遇和承担必要的道德责任性质的
赠与合同时,这些赠与合同是不能通过随意地撤销行为进行更改的。
不过,如果受赠人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下列任何情形之一,那么赠与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该
赠与协议:
首先,若存在受赠人严重侵犯了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其次,如果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对赠与人负有
抚养义务却未能尽职尽力完成;
最后,假如受赠人在经历了赠与协议签订之后,依旧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对于赠与人而言,他们的撤销权将于了解并意识到上述任意撤销事由之日起到一年以内的期限内合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