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诸庭审之时,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法官是依据如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处理的:
首先,男女平等原则;
其次,
子女抚养以及女方利益优先原则;
再次,有利于财产实际支配且便于氏族日常生活原则;
最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自然消解或毁损,无需由对方承担任何责任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提出与实施,旨在维护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公平稳定,真实反映了夫妻关系以及婚姻生活的原始面貌,有助于消除无谓的纷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