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退还
购房定金条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若卖方因为将已被
购房者认购的房产转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正式签约,那么卖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双倍赔偿购房者已支付的
定金;
其次,若当事人双方仅因为在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对某些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这些问题并未涉及到
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以致于最终未能完成签约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卖方应当无条件地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价格、面积及数量等方面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卖方也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其所支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