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知领域中,出现以下状况均可视为法律认可并具有接受性:
1.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
2.开发商由于缺乏具备法律效力的证件及审批文件而使得所签订之合同成为
无效合同。
3.未经业者同意,开发商擅自更改已确认之设计方案。
4.数月内无法成功领取到应有之所有权证书。
5.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所需之
商业贷款。
6.实际测量所得之房屋总面积与暂定测量总值之间的差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的容许范围。
7.经过权威机构认证,房屋质量不符合相关建筑标准。
8.经检验,
商品房之地基基础及其主体结构质量达到了不合格等级。
9.房屋质量问题对其正常的使用功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10.开发商出于任何目的私自将已售出之房产进行
抵押。《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