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农村村民提出的申请
宅基地事宜,以下情况将不予批准:
首先,申请人必须年满二十周岁方可进行申请;
其次,如果该村民原有的宅基地总面积已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其所拥有的宅基地足以满足其家庭成员的分户需求,也无法通过申请获得新的
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如果本村村民出卖、租赁、赠与或改变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用途,用作商业经营活动,则同样无法通过申请得到批准;
最后,若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也不得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