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析现行《
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六十三条是否可以作为解除本合同的法律依据;
其次,建议与相关合同另一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此寻求共识并达成一致解除协议。
鉴于通常情况下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买方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
定金作为
保证金,因此若出现违约行为,这笔预付的定金又可能因具备惩罚性意味而无法收回。
因此为了避免此类风险,我们应该通过相互理解和协商来妥善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