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大众类案件中不包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委托费用在800元至10000元之间不等;
如若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那么每一个基本咨询服务项目须支付的费用为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倘若由于财产权益引起的争议利益额超出了1万元,则需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下列办法进行分段累积式计算。
关于此类案件的计费费率比例如下所示:
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的,计费比率在5%至6%之间;
在100001元至10000000元间的,计费比率在4%至5%之间;
而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范围内的,计费比率在3%至4%之间;
至于争议标的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间的,计费比率在2%至3%之间;
当争议标的额超过10000000元时,计费比率在1%至2%之间;
在财产权益争议金额已经超过50000000元时,计费比率将在0.5%至1%之间。
(二)对于审理过程中不涉及任何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具体收取的委托费用为:
在审理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那些未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委托费用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不等;
然而,若案情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则需要参照
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
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将收取的委托费用减去70%,但是最低比例不得低于2000元。
在审判阶段中:
如果在审判环节中未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那么委托费用会是:
(1)作为被告的辩护
律师:
收取的委托费用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不等;
(2)作为起诉人和受害人的代理律师:
收取的委托费用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不等;
然而,若案情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则需要参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决定最终的委托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