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与
拆迁房并非同一概念。
所谓拆迁房,是指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土地开发等重大因素引发的搬迁住宅,此类房产的销售除了要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外,还需受到当地政府颁布实施的相关区域政策限制。
然而,经济适用住房则属于具备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其特性在于经济性与实用性兼具。
其次,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针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公正补偿后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交易行政措施。
这种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且需向被征收方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并且在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充分补偿后,才能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周密,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是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实现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