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并未签署相关文件,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相应法律程序,此时即不得实施强拆,否则便构成非法强拆。
(2)如单纯的拒绝签署文件,而在法定时限内未启动法律程序,并且仍拒绝迁离的。
征收机构有权依法申请由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然而,其
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如下:
(a)在法定时限内未能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律后果包括:
一是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无法向法院申请
强制拆迁;
二是人
民法院亦无法
强制执行。
实际上,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无法依法进入
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b)强制拆迁须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若无补偿决定,任何单位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实际操作中,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已签订补偿协议,但仍未搬迁的;
二是已作出补偿决定,但既未搬迁也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诉讼的。
(c)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房。
若未提供货币
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与面积等相关资料,则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d)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者,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
3、明显违背公平
补偿原则,严重侵害
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无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
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