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
逾期交付房屋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
房屋质量未达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手段恢复至约定的质量水平;
因开发商的过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了法定的3%上限;
以及开发商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等。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