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了,能不能处理租客留下物品
在原承租人退租并迁移离开之后,所遗留在租赁物业中的物品均可由产权所有者(即出租方)自主进行处置。在出租方对物业内的各项财产进行清点之时,亦可邀请居住地的居委或村委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出席现场,以示公正,并且在清点过程结束后,将所有财物统一暂时存放于其他合适地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是否先必须仲裁
在当事人之间订立之合约中如设有仲裁条款,并非意味着首先须通过仲裁来解决相关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若各方未能就案件适用仲裁程序达成共识或有其他解决方案更适用于案件,那么就不必选择仲裁途径,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取适合的处理办法。
然而,若各方协商决定使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仲裁作为前置步骤则显得尤为重要。
因一旦出现仲裁协议存在且一方提出了诉讼的诉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接受其递交的案子。
在此种情形下,只有在撤销先前的仲裁协议后,另一方可寻求司法援助。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约定了,能不能处理租客留下物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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