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生涯的中途遭遇并非源于自身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都会依法被认为是
工伤事件。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尚无针对员工上下班时间作出明确的严苛规定。
因此,即便从业员工因为非工作因素在上下班的路途中耽搁或延误,如果最终导致他们在回家的过程中受到伤害,那么这种情形亦应被视为工伤范畴。
举例来说,倘若某位雇员在下班返家的途中,顺道解决个人温饱问题或者处理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杂事,进而延长了个人的归程时间,那么之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同样可以依照
法规认定为工伤。
然而,若因工作以外的诸多理由,使得员工需要绕行并非上下班常规路线的路径,并且在此途中遭受任何形式的伤害,这种情况将无法被划定为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