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合同是能够由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自行解除的。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状况时,当事人均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进行终止合同:首先,由于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实现原定的合同宗旨和目标;其次,在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但当事人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会履行其在合同中所负有的主要
债务;再次,尽管已经设定了合理的宽限期,但在该期间内,签订合同的另一方除了违反主要的债务责任之外,还表现出了延迟付款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宗旨无法得到实现;最后,虽然存在于其他违约因素,但仍然使得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的;同时,法律对此类情况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高额债务以及其他
经济纠纷,如涉及到不定期合同的履行等问题,双方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必须给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预留合理时间让对方有足够准备来适应这个改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