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若开发商屡次违规实施“
一房两卖”行为,则购买方便有权向开发企业提出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申请解除
购房协议,回退已支付的房款与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企业额外承担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
购房款数额为上限的
违约金责任。就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事而言,在签署此项合同时,出售方如存在再次向第三方销售同一房产的情况,而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期目标的丧失可能性;对于那些难以获得所购房产的购买方,他们则有权利请求解除这个合同,接收他们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还有权要求出卖方
赔偿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并承担其未支付购房款数额一倍的违约金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