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发生下列两种质量问题时,买卖双方
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并决定是否
退房,具体而言:
1、在
商品房交付之时,买受方若认定房屋的主体架构存在质量不佳的情状,可按照相应法律
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
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对该房屋进行重新检验。倘若经过严谨精确的检验程序,确实发现该房屋的主体架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那么,作为合法权益的
买受人才有资格申请退房。同时,对于这一过程中给买受人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法承担起
赔偿修复的义务。
2、如果由于
房屋质量问题过于严重,已经严重到影响了正常的居住使用需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完全具备权利向卖方提出
解约合同以及获得赔偿的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