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住房特指于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之上兴建而成的住宅建筑,此类住房并未缴纳相应的
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款项,故其
产权证书并非由国家级房监管理部门颁布,转而由该地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核发,又被称为"乡产权住房"。
小产权住房无国家派发的
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购置此类住房后,其
购房契约并不会在国家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记录。
此外,所谓的产权证书亦非真正具有
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明券。
简而言之,购买小产权住房在法律上并不予以保护。
由于缺乏正式的房产所有权证,故在遭遇
征地拆迁之际,小产权住房的购房者无法顺利完成
拆迁赔偿的登记手续,因而在争取拆迁赔偿方面面临严重阻障。
然而,尽管小产权住房不能买卖,它仍然属于法定的房产
类别,当面临征地拆迁的情况下,是有理由要求得到
经济补偿的,只不过,这部分补偿应由原住房权属人负责前往领取,小产权住房的购房者如果想要获取这份
拆迁补偿,可与其原住房权属人进行协议约定,明确在征地拆迁中所获取的
安置房及
补偿金额都归属于购房者所有,如此一来,即使原住房权属人领取了补偿款项却不愿将其交给购买者,购买者亦可借助法律手段取得该笔补偿款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