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
开发商违约是否可予以退回这一议题,其答案取决于多种因素:
1.首先,如若商铺厌恶之原因在于房屋因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无法实现实际交付,或是
房屋交付后经过严格核验发现同样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现象;亦或是商铺交付使用之后,发现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到日常的生活居住条件;再或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或擅自将其
抵押给了第三方,在此种情形之下,购买者便有权提出申请,行使法定的
退房权利。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实卖方存在
合同法所规定的足以
解除合同的
侵权行为,那么就可以据此主张退房权,并且无需因此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2.然而,如果仅仅是由于购买者个人的主观后悔情绪,并无其他合理理由便希望退房,通常而言,这种请求难以获得司法支持。事实上,一旦房屋
销售合同已经有效建立,除非存在充分确凿的
证据证明存在
重大误解和
欺诈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正当理由地退房将构成单方面违约行为,须负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