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出卖方并未能取得合法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而与购买方签订了相关
购房协议时,根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中的条款二明确指出:在此类情况下,这一份正式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视为
无效合同,然而,若是在该
诉讼案件提交至法庭进行审理之前,出卖方能够取得相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话,那么这份此前已签署的合同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效协议。
2.在另一种相对极端的情况中,如果有任何当事人以不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借口,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其登记备案手续,以此为由试图让法院宣告这份
合同无效的话,那么这样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