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屋的所有权在70年后仍归属于屋主。
针对一般的居住用地上注册交付使用的房屋享有70年
有效期限,期满之后,可依据当时一定的地价标准另行支付相关的
土地出让金以实现自动续约,并再度申请和获得
土地使用权。
而房屋的所有权则是
永久性的,并不存在过期的问题。
对于居住性住宅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限期限达到期满节点时,会自动予以
续期。
至于非住宅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到期后的更新同样需依照相应的法律进行办理。
对于该类土地之上所附着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不动产,如若存在任何形式的
财产权约定,那么便应当根据合同来进行明确划分;
倘若并无任何约定,或约定内容阐述不清,那就应该依据当时的法律以及
行政法规来加以处理和解决。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