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对调岗持有异议且拒绝离开公司的情况下,若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需依照原先的
劳务合同拟定的内容继续贯彻执行。
如若员工在表现不佳之余依然拒绝调岗或离职,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提前30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该名员工或者向其另行支付一个整月的薪酬之后,便可顺利解除与之签署的
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