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一房多卖”争议的情境之下,能否适用于“
善意取得制度”需进行深度剖析。
“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实施的核心要素在于
受让方在接手
不动产权或者动产的那一刻其主观状态是出于善意,其含义即为不知道而且也无法得知出让人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并且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进行了交易,最后完成了法定的
物权变动公示手续。
就“一房多卖”的情形而言,倘若后续的
购房者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那么他们便有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获取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一房多卖”往往牵涉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物权的变动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多个有效的
购房合同,那么已经完成
房屋过户登记的购房者将会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反之,如果所有的购房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已经合法占据房屋的购房者的权益将具有优先性;而如果所有的购房合同既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又没有合法占据房屋,则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购房者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大小以及支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办理了网络签约、
合同成立的时间等多种因素,以此来确定权利保护的优先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