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行为与
口头协议之建立并无必然联系。
所谓的口头协议乃是指两个
当事人通过口头言语所达成的,受法律拘束的共识性意见。
由此可见,收款行为诚然有可能体现以及执行双方间的某种默契或合约,然而,要将其视为构成口头协议的必要条件,尚需全面审视双方在收款过程中的意图表达、交易环境、相关行为等诸多因素。
举个例子,倘若双方收取款项之时,已经清楚阐明了款项的特定属性及其预定用途,而且此类属性及用途与某项事先达成的协定密切相连,此时便可以此作为建立口头协议部分
证据的依据。
然而,倘若收款过程中并无任何特别说明,抑或是关于该笔款项属性的理解分歧较大,便不能仅仅基于收款这一行动断言存在口头协议。
综上,欲断言是否构成口头协议,绝非仅凭收款这么一个孤立行为简单决定,而是需全方位地剖析各种相关情况方能得出合理结论。